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2004号原告赵红敏,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程元学,男,1980年10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原告赵红敏诉被告程元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先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