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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6052号

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郑廷来与邢建波、李保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当事人
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郑廷来,邢建波,李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052号原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郑廷来,董事长。原告郑廷来。被告邢建波。被告李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郑廷来与被告邢建波、李保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二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郑廷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唐山晨虹实业有限公司、郑廷来负担。

审 判 长  刘香凝

审 判 员  肖 勇

人民陪审员  马翠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宏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