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226行审5号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西壮壮族自治区三江路政执法队大队长。被申请人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柳江县某某开发区某某路某某小区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中三路罚(2015)续81号公路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以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桂B×××××,4轴车于2015年4月11日在三江经融安、融水、大良至柳州公路某某收费站擅自超限运输,该车车货总重75.25吨,超出国家规定该类型车车辆总重35.23吨。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依法向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超限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告知书》、《违法行为通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9月29日做出了桂中三路罚(2015)续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桂中三路罚(2015)续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公路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柳州市柳江县顺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桂中三路罚(2015)续8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运清
审 判 员 杨胜峰
人民陪审员 易 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顺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