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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347号

原告王坤诉被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坤,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347号原告王坤,女。委托代理人张宏超,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亚东,系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秦皇路1号。法定代表人倪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万哲,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博,系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诉被告陕西汉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坤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