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859号
原告:王冲。
被告:王威虎。
被告:郭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王威虎、郭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