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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859号

王冲与王威虎、郭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冲,王威虎,郭力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859号

原告:王冲。

被告:王威虎。

被告:郭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冲与被告王威虎、郭力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冲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英雪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代理

审判员  李立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