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执字第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玉英,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邢台金牛液压工矿配件厂。
法定代表人:赵新潮,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邢台首冠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邢台金牛液压工矿配件厂承揽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东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如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亚林
审判员 戴树立
审判员 翟现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