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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847号

常万荣、赵广平等与闫伟刚、闫伟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万荣,赵广平,赵美琳,赵美川,闫伟刚,闫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847号申请执行人常万荣。申请执行人赵广平。申请执行人赵美琳。申请执行人赵美川。被执行人闫伟刚。被执行人闫伟涛,男,汉族,1985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东黄坨镇闫庄户村***号。常万荣等申请执行闫伟刚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常万荣、赵广平、赵美琳、赵美川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王新江执行员  安红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孙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