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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855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雄与被执行人林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雄,林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8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雄,男,汉族,1982年3月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山,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李国雄与被执行人林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35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雄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按(2013)晋民初字第1355号法律文书的内容请求;2、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得知:该执行标的物房产已被台江区人民法院轮侯查封。本案申请人李国雄已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在等待异议结果。

本院认为,由于该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1355号法律文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吴美胜执行员 郑荣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谢延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