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462号原告重庆灵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19号36幢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4078109W。法定代表人杜娟,重庆宏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壁杭,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灵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壁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灵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灵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