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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5民初130号

赵某1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1,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5民初130号原告赵某1,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雷天聪,梓潼县观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生于1970年6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

原告赵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5月1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雷天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期至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1诉称:1997年元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6月双方登记结婚。1998年7月双方生育长子赵某2(在外务工),2003年5月双方生育次女赵某3(现就读于观义中学)。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均在外务工,但被告务工收入均不用于家庭及孩子,且有不忠实夫妻感情行为,经原告及家人多次劝阻后被告均无悔改之意。2011年11月被告便离家至今未归,夫妻分居生活已长达四年之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讼来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用,直至女成年止。被告黄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1996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19日在梓潼县交泰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7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赵某2(现已成年,在外务工);2003年5月22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3(现系学生)。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均在山西暖气片厂务工,2010年被告离开务工地不知去向,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1月6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婚生女赵某3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原件,户口薄复印件,调查笔录,梓潼县交泰乡砚岩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理应珍惜其不易的婚姻,但被告离开务工地不知下落,且至今未归,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分居已四年有余,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原、被告之女赵某3,因现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抚养其女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1与被告黄某离婚;

二、女赵某3跟随原告赵某1生活,并自行承担其女的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双方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地林

代理

审判员  蒋四通

人民陪审员  张军祥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海霖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