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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执民字第2203号

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荷英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荷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临执民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罗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临商初字第003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荷英(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荷英(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荷英(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荷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1004790.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凌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