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临执民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临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罗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台临商初字第003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罗荷英(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荷英(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荷英(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罗荷英(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2的存款人民币1004790.4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余凌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