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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恢121-2号

侯再勇与朱丹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侯再勇,朱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恢121-2号申请执行人侯再勇。被执行人朱丹丹。申请执行人侯再勇与被执行人朱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海民初字第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296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2014年1月10日,本院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3月29日,申请人侯再勇以发现被执行人朱丹丹在广电局有工资收入为由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4月6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大额的银行存款。2016年4月7日,本院通过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房产和车辆的登记信息。2016年4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到泰州市广播电视台调查被执行人朱丹丹的工资收入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其工资已被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之后,申请人可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在其他案件中提取的工资收入中分配给侯再勇2564.12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另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提取,本案申请人参与分配领取了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海民初字第07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其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姜 琴执行员  许 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