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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1805号

原告阚文秀诉被告李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阚文秀,李训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805号原告阚文秀,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训善,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文秀诉被告李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文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阚文秀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