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805号原告阚文秀,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训善,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文秀诉被告李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文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阚文秀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
原告阚文秀诉被告李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1805号原告阚文秀,女,1991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李训善,女,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阚文秀诉被告李训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阚文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阚文秀负担。
审判员 潘玉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书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