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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620号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敏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敏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被执行人镇江市敏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宦定庆。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敏锐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扬国土资监罚(201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我市营房村非法占用的49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49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2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称因情况有变申请本案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本院暂缓执行是权利人对自己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暂缓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国土资监罚(2015)0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继根

审判员  徐立新

审判员  林 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拯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