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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4784号

于克英、王昱与唐乃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克英,王昱,唐乃勤,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4784号原告于克英。原告王昱。法定代理人于克英,自然情况同上。委托代理人雷洪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乃勤。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商厦三层。负责人贾斐超,经理。

原告于克英、王昱与被告唐乃勤、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所诉请求不具体,无法进行审理,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克英、王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退给原告于克英、王昱。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禚春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君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