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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2551号

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551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