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551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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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551号
原告:郑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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