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65号申请人宋某,村民。被申请人张某,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某、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的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静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