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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265号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某,张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65号申请人宋某,村民。被申请人张某,村民。本院在执行张某、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的5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吴静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