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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359号

朱静忠与周建敏、潘亚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静忠,周建敏,潘亚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359号

申请执行人:朱静忠,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周建敏,职工。

被执行人:潘亚亚,职工。申请执行人朱静忠与被执行人周建敏、潘亚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建敏、潘亚亚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朱静忠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敏、潘亚亚支付执行款1264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9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建敏、潘亚亚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周建敏、潘亚亚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朱静忠支付执行款1264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796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建敏、潘亚亚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静忠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3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