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849号原告巩桂朵,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史健,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原告巩桂朵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巩桂朵就本案同一被告、同一诉求曾经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过,2015年9月29日该院作出(2015)驿民初字第328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巩桂朵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清友二O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泳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