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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1786号

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肖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肖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1786号

原告: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XX,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肖力,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肖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新乡市诚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荆亚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