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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催8号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靳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催8号

申请人: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盐矿。

法定代表人:靳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