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催8号
申请人: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盐矿。
法定代表人:靳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原告中盐东兴盐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