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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右执字第103号

钱东亮与国永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东亮,国永宁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苏右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钱东亮,男,1982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国永宁,男,1972年12月5日,蒙古族,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东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国永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15282.00元整,剩余32930.00元未执行到位。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国永宁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钱东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苏右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利执行员  满 达执行员  萨日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白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