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81民初501号原告陈文,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委托代理人蒋青山,洪江市江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孙金,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与被告向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勇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