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477号
原告:何俊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罗玉妹,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杰与被告罗玉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何俊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俊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俊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