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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3477号

何俊杰与罗玉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俊杰,罗玉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3477号

原告:何俊杰,男,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罗玉妹,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杰与被告罗玉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何俊杰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俊杰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俊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雅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