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03047号
原告: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政府西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徐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敏、王策,四川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海国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芷泉段229号1栋2单元31��3105号。
法定代表人:张在胜,董事长。
被告:资阳锦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1栋1(F)1-6号。
法定代表人:潘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海国发投资有限公司、资阳锦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650元,减半收取350325元,由中交(资阳)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长军
代理
审判员 龙小丽
人民陪审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俊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