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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285号

张明秀、陈小荣与熊小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封、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小荣,张明秀,熊小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荣,男,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张明秀,女,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熊小毛,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张明秀、陈小荣与熊小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小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明秀、陈小荣交通事故损失293000.62元及案件受理费5909元,总计:298909.62元。被执行人熊小毛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383.6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熊小毛的存款或收入303293.26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鹏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万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