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5民初283号
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靖安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隆鑫,该局局长。
原告: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靖安县商业局,组织机构代码:66475193-1。
法定代表人:刘燕萍,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允嘉,该单位职员。
被告:裴雯,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裴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并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裴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