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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5民初283号

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等与裴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裴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5民初283号

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所地:靖安县财政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林隆鑫,该局局长。

原告: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靖安县商业局,组织机构代码:66475193-1。

法定代表人:刘燕萍,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允嘉,该单位职员。

被告:裴雯,男,汉族1972年2月5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诉被告裴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并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裴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二百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一百元,由原告靖安县国有资产管理局、靖安县商业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共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郑文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