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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执242一1号

张勇与侯俊杰、张永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勇,侯俊杰,张永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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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2执242一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俊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永帅,男,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俊杰、张永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勇向本院��确表示被执行人侯俊杰、张永帅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勇发现被执行人侯俊杰、张永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学民

审 判 员  杨 军

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