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韩合彦,男,生于1952年11月2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汉顶,男,生于1978年3月5日,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惠民,男,生于1932年9月24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玉振,男,生于1949年10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房战营,男,生于1973年10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宋建英,女。被执行人房孟良,男,生于1973年6月1日,汉族。被执行人陈立柱,男,生于1968年5月10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合彦等四人与被执行人王惠民等四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标的18万元,目前未执行到款,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2013)邓法民初字第2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审判员 杨虎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