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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304号

朱亮亮与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亮亮,魏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304号

原告:朱亮亮,男,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魏建军,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亮亮诉被告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建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亮亮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亮亮撤回对被告魏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亮亮负担。

审判员  宫占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