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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1090号

马穗来与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穗来,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1090号原告马穗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赖启徇,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壵,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宁县。法定代表人尹子琴。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马穗来诉被告华宁格兰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穗来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