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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013号

晋中渊远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赵金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渊远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赵金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2013号原告晋中渊远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韩村。法定代表人王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晋武,山西税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平,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尔罕壕。法定代表人张彦禄。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渊远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平、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渊远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9083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伟自愿以其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石斌自愿以其名下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作为担保,担保人XX自愿以其名下的歌诗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晋中渊远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天地华润煤矿装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90832.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王伟用于担保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石斌用于担保的丰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

四、查封担保人XX用于担保的歌诗图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晋K×××××)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齐来顺

审 判 员  张为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