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232号原告张立新,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被告宫振伟,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与被告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新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
审判员 张立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翁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