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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4民初1232号

张立新与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立新,宫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4民初1232号原告张立新,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被告宫振伟,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新与被告宫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新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立新负担。

审判员  张立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翁艳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