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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行初57号

冯云江、杨竹秀与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云江,杨竹秀,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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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7行初57号原告冯云江,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青雨路235号。原告杨竹秀,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中马村31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晓妹,云南省昆明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住所地海阳市济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包益海,男,局长。第三人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滨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曲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云江、杨竹秀诉被告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及第三人山东龙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一案中,被告海阳市住房保障和交易中心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已撤销的原告冯云江、杨竹秀41套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于2016年6月6日恢复网签备案登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冯云江、杨竹秀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并��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原告冯云江、杨竹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云江、杨竹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云江、杨竹秀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范   平

审 判 员 沈   明

人民陪审员 于 学 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