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46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被执行人周阿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015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周阿军(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阿军(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阿军(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周阿军(证件号码:)在宁波建设银行的15×××16的存款人民币662771.06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