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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86号

吴小秋、吴信云与周国辉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薇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小秋,吴信云,周国辉,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薇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86号原告吴小秋,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吴信云,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军,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国辉,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程海川,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王业。第三人张薇旭,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林卓、朱丝娴,均为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秋、吴信云诉被告周国辉及第三人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张薇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周国辉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房产的查封。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周国辉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屈子兰

人民陪审员  肖翔翔

人民陪审员  欧肖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祝伟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