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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016号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与孙国君、刘英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孙国君,刘英竹,潍坊和钰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016号

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沈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滕海涛,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抒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国君,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刘英竹,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和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临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英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与被告孙国君、刘英竹、潍坊和钰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孙国君、刘英竹、潍坊和钰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银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孙国君、刘英竹、潍坊和钰物流有限公司1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定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