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02民初1585号原告刘平,男,1958年9月27日生。原告王钦洪,男,1971年1月1日生。被告何晓东,男,1962年8月17日生。被告孔建平,女,1961年8月14日生。被告周翔,男,1978年10月5日生。
原告刘平、王钦洪与被告何晓东、孔建平、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
原告刘平、王钦洪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平、王钦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平、王钦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34元,减半收取1591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917元,由原告刘平、王钦洪承担。
审 判 长 刘子薇
代理
审判员 陈历代
代理
审判员 匡 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罗温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