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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1177号

黄某某与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寇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117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61年5月7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寇某某,男,汉族,1951年7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