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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79号

关某1与宋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某1,关某2,王某,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化工有限公司,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关某1,女,1951年5月25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关某2,男,1932年11月19日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1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经理。被执行人宋某,男,1949年12月2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关某1、关某2、王某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化工有限公司、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关某、关某、王某与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化工有限公司、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哲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