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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1211号

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寒梅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寒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幸福路北四巷70号。

法定代表人:舒跃刚,新疆百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寒梅,女,汉族,具体信息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幸福路北四巷70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天民小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王寒梅的存款、收入2747.20元(其中本金2697.2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王寒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俊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