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告王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