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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28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公司诉石某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周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8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被告王某,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 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