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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820号

卢维兴与王探怀、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探怀,王小龙,卢维兴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探怀,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龙,男,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维兴,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上诉人王探怀因与被上诉人卢维兴、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郭雄心

审判员  李国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