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探怀,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龙,男,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离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维兴,男,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
上诉人王探怀因与被上诉人卢维兴、王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小民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经通知,未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瑞青
审判员 郭雄心
审判员 李国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