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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2058号

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鹏豪商贸有限公司、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新疆鹏豪商贸有限公司,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058号

原告: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麻园平顶山1号。

法定代表人:梁宇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家辉,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达,新疆衔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鹏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311号汇轩园5幢11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敏,男,1963年10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滨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鹏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尚晓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