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090号原告蔡国春,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继业,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顺,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廊坊新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被告新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村火车站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春与被告张喜顺、廊坊新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