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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090号

蔡国春与张喜顺、廊坊新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国春,张喜顺,廊坊新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090号原告蔡国春,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继业,江苏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顺,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廊坊新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一村。被告新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北省永清县刘街乡南大王庄村火车站北侧。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春与被告张喜顺、廊坊新陆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陆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国春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