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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2民初779号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779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兰,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收为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廖传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