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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678号

邵仁江与赵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仁江,赵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678号申请执行人邵仁江,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东浦镇邵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8********。被执行人赵斌,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星子县泽泉乡花园村畈上赵**号,公民身份号码3604271992********。

原告邵仁江与被告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赵斌应支付给原告邵仁江款项28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相应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6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莹莹

代理

审判员  陈 滨

代理

审判员  蒋维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