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66号
申请人:刘永臣,男,汉族,1980年8月3日生,本科文化,教师,云南省师宗县人,住XXX。
被
申请人:陈丽,女,1991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师宗县人,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臣与被执行人陈丽故意伤害自诉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天泽
审判员 钱江涛
审判员 周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