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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执66号

刘永臣与陈丽故意伤害自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永臣,陈丽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3执66号

申请人:刘永臣,男,汉族,1980年8月3日生,本科文化,教师,云南省师宗县人,住XXX。

被

申请人:陈丽,女,1991年9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师宗县人,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永臣与被执行人陈丽故意伤害自诉一案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天泽

审判员  钱江涛

审判员  周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