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某。被执行人栾某。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的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