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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917号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张旭烽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张旭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虞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旭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民初字第013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旭烽(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旭烽(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旭烽(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旭烽(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23的存款人民币6209.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陆振东 搜索“”